农工党党员、山东省药师协会理事、菏泽医学专科学校兼职副教授谷振宇反映:近年来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监管法规进一步完善,药品流通流域得以健康快速发展,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疫情防护需求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中还普遍存在个别问题,特反映如下:
一是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质交换存在的问题。国家药监局今年3月份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统计报告》显示,我国有国产药品批准文号150043个,境外生产药品注册证4663件,药品生产企业7354家,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总部约2万家,零售药店58.68万家。按照我国目前药品管理法规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在业务往来前,须相互交换企业资质(每企业至少6页),销售药品前还需提供每种药品不同规格的品种资质(每品种至少10页),发生变更的还需要补充提供;资质的提供方式以纸质材料为主,且需要至少保存五年。
在电子信息技术成熟的当今环境下,此种采用纸质材料交换资质的方式不仅方式落后、可靠性差、效率低下,而且所消耗的纸张数量极为庞大,每年数以万吨计,对我国的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都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二是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监管法规存在的问题。药品的质量安全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药品的质量安全又与从业人员牢固的依法守规意识、熟练的操作技能有很大直接关系,从业人员依法守规意识与操作技能均是建立在严格的企业内部培训的基础之上。对比我国安全管理的法规文件,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环节关于质量培训教育的管理法规明显存在较大差距,不仅欠缺了培训考核管理的专项法规文件,综合性法规文件关于培训考核的规定也过于简单、处罚较轻,形成了严管结果、轻管过程的局面。
我国药品生产流通领域两个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目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正处于修订阶段,其征求意见稿根本没有对药品从业人员提出教育培训的管理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目前也处于征求意见阶段,其征求意见稿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要求仍然沿用了十余年前规定,未有进一步管理提升要求。
结合发现的问题或现象,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允许药品企业计算机系统与国家药品信息数据库关联。目前药品行业中也有三方企业搭建的数个“电子资质交换平台”,但是由于收费高、真实可信度低、平台之间信息不对接、可依赖性差等问题,导致药品企业应用积极性不高。目前,国家药监部门数据库已经日趋成熟,数据准确、内容详尽、更新及时,如果允许药品企业的计算机系统与国家药品数据信息数据库进行对接,企业则可直接使用最可靠的药品信息数据,将不需要使用交换纸质材料的方式核实对方资质,即有利于全国药品企业核对资质的真实性、高效性、便捷性,更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
二是完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教育的监管法规。建议在即将修订出台的《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要求企业要建立药品质量教育培训管理体系并全面落实主体管理责任,明确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教育培训的第一责任人,对生产经营疫苗、特殊管理药品以及其他高风险药品的企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实施企业培训、监管部门考核的培训考核制度,将培训执法检查纳入监管部门执法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加大药品质量教育培训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