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
|
|
|
|
|
基层工作中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问题的建议
(日期:2022-03-03 点击率:4459 )
 

基层工作中优化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相关问题的建议

 

农工党党员菏泽市中医医院心内科张爽(联系电话18253049356)反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设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优化了就业创业环境,激发了市场活力,但目前基层工作中仍存在以下问题:

一、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与职业分类大典颁布的职业工种“不配套”,导致部分职业技能标准缺失和滞后。一是职业分类大典中的职业工种缺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是不少现有职业技能标准老化,其技术技能已不适用。如2015年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修订说明》中,有玻璃及玻璃制品成型工、缝纫工等职业工种,但人社部推荐的优质线上职业技能培训云平台—中国职业培训在线(职培云)中却没有上述2个职业工种的技能标准。

二、第三方评价机构缺失,获得职业资格渠道严重“缩水”,市场主体“持证”需求大,求职者取证出现“空窗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指出,要“实行多元化技能评价”,用人单位“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委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如目前职业资格目录已优化,部分准入类职业资格被取消,但相当一部分用工单位还是要求持证上岗,求职者只能找社会化第三方评价机构报考、申请审批,但第三方评价机构数量较少。另外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大量取消,但一些市场主体在招聘专业人员时往往要求聘用有证人员,但难以找到持证人,出现“持证上岗难”。

三、企业开展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投入大,积极性普遍不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指出,要“完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并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用人单位“按规定综合运用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竞赛选拔、企校合作等多种鉴定考评方式”“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或委托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指出,企业开展自主评价应当“设立评价机构,有相应考评专家、工作人员,能提供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而且只能对本企业在岗职工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开展此项业务会额外增加成本。

四、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请备案材料繁多、耗时长。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提出,自主评价企业的备案,“由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向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备案申请”,“设区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对申请备案的企业进行备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将备案企业名单和工作方案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向社会公布技能人才自主评价企业目录。”但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申请备案需要提交自主评价备案申请表、自主评价工作方案等多项材料,市人社部门报省人社部门备案后才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申请备案材料相对繁琐、耗时。

五、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实施部门不唯一,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含金量”受质疑,损害了证书的权威性。例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保安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管理等由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两部门在考核鉴定上存在一些差异。由于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由职工所在企业自主认定,受企业规模、考评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影响,各企业间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评价标准不一,导致一些规模实力强、技术先进的企业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含金量”高于一般企业所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现象的发生。

为此建议:

一是加快制定和修订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为社会化鉴定提供可靠依据,确保社会化认定有据可依,有据可循。

二是加大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审批数量。筛选“公”字头职业院校,发挥职业院校职业工种在教学设备和人才方面的优势,承担职业工种评价职能,保证评价质量,维护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加强政策保障。对企业设立考评场地、设备等支出给予财政补贴,提高企业积极性。

四是简化流程,提高效率。针对企业自主评价,减少申报材料和非必须的现场提交备案材料,通过“电话办”“微信办”等方式“不见面”服务,提高备案效率,做好自主评价工作的咨询、申请和备案工作。

五是引导建立区域性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联盟。由该地区相关企业合作建立评价机构、推举考评专家、提供考评场地,保障考评资源公平、合理、有效利用。

 


 
 
鲁ICP备12031761号-1